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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73民初10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万魔声学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市荔湾区叁福通讯器材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魔声学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荔湾区叁福通讯器材商行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1040号原告:万魔声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法定代表人:谢冠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爱军,广东君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守涛,广东君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市荔湾区叁福通讯器材商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新基路25号广州岭南(国际)电子数码广场首层B1005号档。经营者:曾福生,男,1971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原告万魔声学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荔湾区叁福通讯器材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330212506.5,名称:耳机(一)】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5日立案。原告万魔声学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万魔声学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自愿原则,其申请并无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魔声学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万魔声学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谭卫东人民陪审员  黎锦华人民陪审员  钟秋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法官 助理  夏梦婷书 记 员  杨 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