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乌执字第24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郭强与萨楚日拉图、希吉日民事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强,萨楚日拉图,希吉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乌审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乌执字第2405号申请人郭强,男,汉族,个体。被执行人萨楚日拉图,男,蒙古族,职工。被执行人希吉日,女,蒙古族,职工。郭强申请执行萨楚日拉图、希吉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乌民初字第23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5万元及利息。执行中,由于申请人和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2013)乌民初字第239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我院(2013)乌民初字第239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果被执行人未按约定履行义务,申请人郭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巴图贺希格审 判 员 哈斯 达来代理审判员 郑 玉 滨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