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5民辖终20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重庆市厦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杨群娣、先永红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群娣,先永红,重庆市厦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5民辖终20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群娣,女,1969年7月21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上诉人(原审被告):先永红,男,1967年3月31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市厦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望城北路36号。法定代表人:许后荣。上诉人杨群娣、先永红与被上诉人重庆市厦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渝0118民初5484号民事裁定,驳回杨群娣、先永红对该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杨群娣、先永红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杨群娣、先永红上诉称,其经常居住地为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处理。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起诉称,其与上诉人先永红于2006年6月18日签订《重庆市厦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设立分公司协议书》,约定设立分公司,同时约定,因履行协议发生纠纷,由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管辖。现被上诉人起诉请求判令二上诉人偿还其因替二上诉人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而被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的划款1895000元及资金占用损失等。本案系追偿权纠纷。上述合同中关于管辖法院的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协议管辖的规定,应为有效。故被上诉人依约定向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起诉,该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杨兵审 判 员 潘小美代理审判员 陈雯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丁宇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