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刑更73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罪犯杜从喜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杜从喜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刑更7301号罪犯杜从喜,男,汉族,初中文化,1978年4月6日出生,现在江苏省南京监狱服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7月7日作出(2005)连刑二初字01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杜从喜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责令退赔赃款人民币三百元,连带民事赔偿人民币十万零八百一十九元。被告人杜从喜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0月10日作出(2005)苏刑二终字第0103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判第一、三、四、五、六条及第二条对上诉人杜从喜的定罪部分,撤销原判第二条对上诉人杜从喜的量刑部分,以其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17日作出(2008)苏刑执字第0066号刑事裁定,将罪犯杜从喜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2日作出(2010)苏刑执字第0306号刑事裁定,将罪犯杜从喜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三个月(刑期至2028年10月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本院分别于2012年3月21日、2014年7月31日作出(2012)宁刑执字第983号、(2014)宁刑执字第4333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杜从喜减去有期徒刑三年十一个月(刑期至2024年11月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监狱于2016年9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监狱以罪犯杜从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以来,罪犯杜从喜在服刑期间曾二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民事赔偿人民币十万八百一十九元未履行,赃款人民币三百元未退出,财产刑未履行。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财产刑履行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杜从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该犯系暴力犯,且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未退出赃款,未履行财产刑,未履行民事赔偿责任,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杜从喜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至2023年3月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立龙审 判 员 谢宇飞代理审判员 徐声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 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