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刑更39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符拥生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符拥生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刑更3990号罪犯符拥生,男,196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高明监狱服刑。广东省江门市鹤山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4日作出(2011)鹤法刑初字第8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符拥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符拥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3年6月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4年12月19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高明监狱因罪犯符拥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9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符拥生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5年8月,2016年1月,2016年7月获得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符拥生的罚金刑未缴纳,综合罪犯原判情况及服刑期间的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符拥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9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怀 晓 红代理审判员 焦 艳 辉代理审判员 欧阳凤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吴 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