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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刑更70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罪犯滕军减刑一��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滕军

案由

组织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刑更7008号罪犯滕军,男,汉族,初中文化,1982年7月7日出生于江苏省盱眙县,现在江苏省南京监狱服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7月2日作出(2003)宿中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滕军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15日作出(2005)苏刑执字第0470号刑事裁定,将罪犯滕军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刑期至2025年5月1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本院分别于2009年4月8日、2011年4月11日、2012年10月10日、2015年2月5日作出(2009)宁刑执字第2284号、(2011)宁刑执字第1875号、(2012)宁刑执字第7880号、(2015)宁刑执字第911号刑事裁定,共对罪犯滕军减去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刑期至2020年9月1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监狱于2016年9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监狱以罪犯滕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5年以来,罪犯滕军在服刑期间曾一次被评为监狱���造积极分子。该犯未履行财产刑。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滕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该犯未履行财产刑,应当从严。据此,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滕军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9年10月1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立龙审 判 员  谢宇飞代理审判员  徐声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 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