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203执5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袁自军与谢民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自军,谢民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203执52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袁自军,男,197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被执行人谢民武,男,1971年6月9日生,汉族,住湖南省攸县城关镇。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袁自军与被执行人谢民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证,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坤审 判 员 周 君代理审判员 裴 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婷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