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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03民初20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严兆生与严志成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兆生,严志成

案由

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03民初2065号原告:严兆生,男,194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伟华,福建履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严志成,男,1977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原告严兆生与被告严志成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立案。本院认为,因严兆生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故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杨晓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素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