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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2执9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王伏良与西安善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伏良,西安善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2执981号申请执行人王伏良,男,1969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被执行人西安善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太华南路131号八府庄小区13幢2单元20301室,组织机构代码59634954-4。法定代表人邓富元,总经理。王伏良与西安善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新民初字第037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西安善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王伏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强制扣划被执行人西安善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90112元,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王伏良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虹审 判 员  肖宏远代理审判员  米志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伯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