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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93民初13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张雪成与马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雪成,马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93民初1371号原告:张雪成,男,汉族,1993年9月14日出生,住长春市二道区。被告:马晶,女,汉族,21岁,住长春汽车产业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雪成与被告马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雪成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雪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为122.5元,由原告张雪成负担。审判员  闫春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 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