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93民初13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张雪成与马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雪成,马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93民初1371号原告:张雪成,男,汉族,1993年9月14日出生,住长春市二道区。被告:马晶,女,汉族,21岁,住长春汽车产业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雪成与被告马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雪成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雪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为122.5元,由原告张雪成负担。审判员 闫春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 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