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6民初156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3-02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勒流千稻模具加工厂与佛山圣川机床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勒流千稻模具加工厂,佛山圣川机床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6民初15658号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勒流千稻模具加工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经营者黄晓红。委托代理人柳善和,与原告经营者是夫妻关系。被告佛山圣川机床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刘蒙。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勒流千稻模具加工厂与被告佛山圣川机床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经营者黄晓红及其委托代理人柳善和,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刘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模具货款7300元及利息(从2015年7月8日起按年利率为8%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5年4月3日把被告订造的一套模具(冲七孔模具)交付给被告,被告签收了该套模具,并于2015年7月8日支付了部分货款2000元,尚欠7300元没有支付,该款经原告多次催收无果。被告辩称,原告提供的模具有质量问题,要求退货。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被告提供案涉的模具一套认为该模具存在质量问题,原告认为模具是经过调试合格后才交付给被告使用,且被告在起诉前没有说模具有质量问题。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为如下:2015年4月3日,原告将一套冲七孔模具交付给被告,由被告盖章及其员工邵珂珂签名收取,于2015年7月8日通过被告的员工邵珂珂支付货款2000元给原告。被告收取原告的模具后于2016年10月12日的庭审中答辩认为原告的模具有质量问题,但没有提供其他相关的证据予以佐证,对该证据本院不予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被告在2015年4月3日收到原告价值9300元的冲七孔模具一套,于2015年7月8日支付了货款2000元给原告,剩余的货款7300元尚未支付,现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尚欠模具货款7300元及利息有理,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主张的利息从2015年7月8日起按年率8%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本院依法调整为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为宜;至于被告认为原告提供的模具存在质量问题,没有提供其他相关的证据予以佐证,且本案是买卖合同纠纷,如被告认为模具存在质量问题可另案主张权利,本院在本案中不予处理。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佛山圣川机床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勒流千稻模具加工厂支付货款7300元及利息(从2015年7月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二、驳回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勒流千稻模具加工厂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勒流千稻模具加工厂已预交),由被告佛山圣川机床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李小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欧淑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