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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2民初22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刘某与吴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吴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2民初2233号原告刘某,女,1951年1月17日出生,汉族,棉纺二厂退休职工,住石家庄市。被告吴某,男,196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石家庄市城乡设计院职工,户籍地:石家庄市。本院于2016年4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某诉被告吴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某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对被告吴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 判 长  赵美灵人民陪审员  秦建堂人民陪审员  承星火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范子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