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05刑初5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黄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205刑初523号公诉机关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男,1976年6月2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地台湾地区桃源县,暂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2016年3月14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被逮捕。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检察院以海检涉台刑诉(2016)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诈骗罪,于2016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吕玉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以来,被告人黄某在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801号1704室利用虚假的香港鼎皇科技有限公司、98旅游公司、欣创公司网站,采取编辑诈骗对象信息进入上述网站并使用网络IP电话拨打美国、加拿大等地诈骗对象电话,谎称诈骗对象获得在上述网站中奖并以领奖需要加入公司会员或缴纳所得税等为由,诱骗受害人向其指定的银行账户转账。2016年1月间,被告人黄某以上述手段骗取在美国的被害人李某美金共计19163元,结汇约折合人民币12.6万元。公机安关查扣的作案工具笔记本电脑5台、仪器2台、手机10部、U盘3个、电话机2台、无线上网卡1个、笔记本10本,已随案移送。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笔记本电脑、手机、电话机等物证照片,汇款凭条、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搜查证、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等书证,证人林某、苏某等人证言,被害人李某陈述,被告人黄某供述和辩解,辨认、提取等笔录,微信聊天记录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说明、情况说明、被告人户籍资料、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美金19163元(约合人民币12.6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自愿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14日起至2019年11月13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黄某退赔被害人李丹美金19163元。三、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笔记本电脑5台、仪器2台、手机10部、U盘3个、电话机2台、无线上网卡1个、笔记本10本,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牟 燕人民陪审员 江永顺人民陪审员 熊雨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周春惠附本案所适用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