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3执19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吴桂明与王天臣、刘玉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桂明,王天臣,刘玉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3执1963号申请执行人:吴桂明,男,住茌平县被执行人:王天臣,男,住茌平县被执行人:刘玉国,男,住聊城市申请执行人吴桂明与王天臣、刘玉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茌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茌民一初字第104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执行标的46000元。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执行联动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被执行人无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茌民一初字第104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在恢复本案的执行,再次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审判长 崔永涛审判员 周 民审判员 王树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闫晨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