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21民初45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骆雄志与XX君、叶爱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雄志,XX君,叶爱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21民初4552号原告:骆雄志。被告:XX君。被告:叶爱霞。原告骆雄志为与被告XX君、叶爱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了合议庭,于2016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骆雄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XX君、叶爱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骆雄志诉称,被告XX君因生产资金周转为由,于2008年8月4日向原告借得人民币500000元,其中定活两便单300000元、现金200000元,于2009年4月28日再次向原告借得人民币300000元,共计人民币800000元。此款被告至今未付。故诉请:一、判令被告XX君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00000元及期间所产生的利息;二、被告叶爱霞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庭审中,原告明确第一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XX君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00000元,及按照月利率1.5%计算自2009年6月5日起至借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被告XX君、叶爱霞未作答辩,也未在法定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XX君与被告叶爱霞原系夫妻关系,于86年10月29日登记结婚,于2009年2月2日办理离婚手续。2008年8月4日,被告XX君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0元;2009年4月28日,被告XX君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00000元,后被告偿付原告本金20000元,剩余款项至今未付,遂引起诉讼。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原告身份证、两被告协助查询户籍函、协助查询婚姻状况函、借条两份、中国建设银行定活两便储蓄特种存单、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存款业务回单以及原告的庭审陈述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被告XX君、叶爱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质证及抗辩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经本院审查认为,其来源、形式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故本院确认其具有证明力,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XX君之间借贷关系明确,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双方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债务应当清偿。2008年8月4日的借款500000元发生在被告XX君与叶爱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被告叶爱霞并未提出该笔债务系被告XX君个人债务的抗辩,故依法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被告XX君、叶爱霞共同负担。另2009年4月28日借款300000元发生在两被告离婚后,为被告XX君个人债务,应当由被告XX君负担。原、被告在借条中并未约定借款利息,视为不支付利息,原告主张要求被告按照月利率1.5%支付利息损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但可以支持自起诉之日起按月利率0.5%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故原告诉讼请求于法有据部分,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XX君、叶爱霞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骆雄志借款本金计人民币480000元,并支付自2016年7月4日起按月利率0.5%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二、限被告XX君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偿还原告骆雄志借款本金计人民币300000元,并支付自2016年7月4日起按月利率0.5%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三、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8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00元,由被告XX君、叶爱霞共同负担8500元,由被告XX君负担310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1180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分行营业部。)审 判 长 陈安栖人民陪审员 刘耀平人民陪审员 徐崇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叶昭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