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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1民终30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张志仙股东知情权纠纷管辖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志仙

案由

股东知情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民终3070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张志仙。上诉人张志仙因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2016)晋0105民初519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张志仙上诉请求:上诉人是被上诉人的合法股东,依法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所赋予的权利;起诉人的诉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立案条件。故请求依法撤销一审裁定,由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此案。本院认为,上诉人所称“股东”,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所规定的股东。一审法院以起诉人的诉求属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自治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为由,裁定不予受理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瑞青审判员  李国虎审判员  郭雄心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贺子芸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