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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2执62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臧海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2执6203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营业场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8号丰融国际大厦一、二、六、七、八、九层。负责人崔炳文,行长。被执行人臧海波,男,1979年7月11日出生。关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与臧海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民(商)初字第64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截至2014年12月16日的剩余贷款本金757109.54元、逾期利息41369.42元、逾期罚息1650.47元并按照《个人购房借款(综合)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支付自2014年12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支付律师服务费8000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11881元、保全费4561元、公告费560元。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臧海波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臧海波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民(商)初字第64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晓龙审判员  罗 涛审判员  黄建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苗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