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3执28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胡某某合伙协议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胡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3执2830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197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永川市。被执行人胡某某,男,1969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王某某申请执行胡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5)巴法民初字第0527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房屋、车辆等当事人财产信息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渝0113执283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应。审 判 长 刘 宇审 判 员 仇效民代理审判员 石 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邹敏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