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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82刑初9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张业斌、张仕月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业斌,张仕月

案由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82刑初992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业斌,男,1965年4月16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汉族,文盲,农民,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桥林镇滨江村三联组****号。2015年8月22日因本案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9月18日转取保候审,2016年9月18日经临海市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2016年10月12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临海市看守所。辩护人黄孝军,浙江全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张仕月,女,1971年8月26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桥林镇滨江村三联组****号。2015年8月22日因本案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9月18日转取保候审,2016年9月18日经临海市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2016年10月12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临海市看守所。临海市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诉刑诉〔2016〕9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业斌、张仕月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秀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业斌及其辩护人黄孝军、被告人张仕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至2015年8月,被告人张仕月、张业斌伙同宋智宝、张坤、张晟等人先后在浙江省衢州市、临海市等地从事非法传销活动,该传销组织以推销“1040工程”项目为名,要求每人交69800元人民币成为业务员,三年内可获得1040万元的回报,通过积极发展下线提高自身级别,级别从低到高分为业务员、主任、经理、老总、大老总等,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人员,骗取财物。被告人张仕月在该组织中为经理级别、被告人张业斌为老总级别,平时为传销人员做思想工作、上课、传授拉人方法,被告人张仕月、张业斌直接、间接发展传销人员三十人以上。2015年6月,该传销组织中的一百多人从衢州市来到临海市从事非法传销活动,后许文等人发觉被骗,于2015年8月21日找到被告人张业斌,让其归还被骗钱款,后被告人张业斌打电话报警,民警出警后将其带至公安机关,并将被告人张仕月传唤到案。到案后,被告人张业斌、张仕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张业斌到案后对部分被害人赔偿了损失。上述事实,被告人张业斌、张仕月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证明、请愿书,证人许文、熊寿军、龙德强、许良西、罗时元、黄双福、陈瑞、陈学红、陈玉和、帅宗玲、孙涛、姜叶琴、杨从兵、李全红、王浩、陈维华、姜一明、陈维国、吴昊、张静静、陈韶红的证言,到案经过,被告人张业斌、张仕月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业斌、张仕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业斌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被告人张仕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被告人张业斌到案后对部分被害人赔偿了损失,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与上述相符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业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12日起至2017年11月1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张仕月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12日起至2017年11月1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屈 峰人民陪审员  朱立满人民陪审员  崔小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叶裔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