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刑更70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罪犯余永斌假释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余永斌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刑更7061号罪犯余永斌,男,汉族,大学文化,1969年10月3日出生于江苏省涟水县,现在江苏省南京监狱服刑。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9日作出(2010)栖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余永斌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至2020年8月20日止),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余永斌贪污所得赃款人民币287158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15日作出(2012)宁刑执字第11452号刑事裁定,对罪犯余永斌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至2018年8月20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监狱于2016年9月28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18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监狱以罪犯余永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以来,罪犯余永斌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一次监狱记奖,一次监狱表扬,二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该犯已履行财产刑,并已退出全部赃款。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2010)栖执字第567号民事裁定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余永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符合假释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余永斌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6年11月11日起至2018年8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立龙审 判 员 谢宇飞代理审判员 徐声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 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