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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琼0106民初48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符庆平与关盈连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行,符庆平,关盈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琼0106民初4873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行。负责人蒋明光,行长。委托代理人刘多菲,海南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涂少奇,海南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符庆平。被告关盈连。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行与被告符庆平、关盈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行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符庆平、关��连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行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26元,由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行负担。审 判 长  林宏业审 判 员  陈少燕人民陪审员  何少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麦名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