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603民初38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何静荣与徐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静荣,徐成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03民初3889号原告:何静荣,女,1967年3月17日出生,汉族,淮北市市场服务中心职工,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志(系何静荣之夫),男,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告:徐成,女,1987年1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合肥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安兰(系徐成的母亲),女,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原告何静荣与被告徐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陈永战代理审判员 董敬敬代理审判员 王云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下列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二)发回重审的;(三)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四)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五)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六)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七)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第二百五十八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到期后,双方当事人同意继续适用简易程序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审理期限。延长后的审理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六个月。人民法院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前作出裁定并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审理期限自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计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