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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2民初170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公聪与杨二奎、邢继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公聪,杨二奎,邢继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2民初1708号之一原告:公聪,男,1982年9月13日生,汉族,住郑州市。被告:杨二奎,男,1979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荥阳市。被告:邢继锋,男,1977年7月4日生,汉族,住荥阳市。原告公聪与被告杨二奎、邢继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4月1日立案。2016年10月27日,原告公聪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公聪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240元,减半收取4120元,财产保全费2833元,均由原告公聪负担。审 判 长  闫 艳人民陪审员  季改名人民陪审员  杨天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周佼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