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9006执279号申请执行人唐从香,女,1963年2月2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住天门市。系受害人王恕祥之妻。申请执行人王傲,男,1987年1月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住天门市。系受害人王恕祥之子。申请执行人王华,男,198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住天门市。系受害人王恕祥之次子。被执行人张青安,男,1958年2月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住天门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从香、王傲、王华与被执行人张青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7月19日向被执行人张青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张青安一直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张青安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2015)鄂天门民再初字第0000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聂少红
审判员 段落新
审判员 胡在华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奕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