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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行申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赵大荣与南京市规划局江宁分局行政确认再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赵大荣,南京市规划局江宁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行申8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大荣。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南京市规划局江宁分局,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天元东路2999号。法定代表人王德家,该局局长。再审申请人赵大荣因诉南京市规划局江宁分局规划行政确认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宁行终字第32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以其相关拆迁补偿问题已经解决为由,向本院提交���面撤回再审申请书,自愿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赵大荣在本案审查期间撤回再审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亦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大荣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齐 鸣代理审判员 季 芳代理审判员 黄 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胡志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