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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28执4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重庆磊林钢结构有限公司与熊学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s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磊林钢结构有限公司,刘习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228执463号申请执行人重庆磊林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天马路75号9-5,组织机构代码56990362-6。法定代表人罗益伟,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刘习祥,男,生于1952年7月27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重庆市梁平县。本院在执行刘自方与刘习祥人格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刘习祥逾期未履行本院(2016)渝0228号民初字112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自印审判员  高 燎审判员  向承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晓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