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28执4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重庆磊林钢结构有限公司与熊学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s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磊林钢结构有限公司,刘习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228执463号申请执行人重庆磊林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天马路75号9-5,组织机构代码56990362-6。法定代表人罗益伟,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刘习祥,男,生于1952年7月27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重庆市梁平县。本院在执行刘自方与刘习祥人格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刘习祥逾期未履行本院(2016)渝0228号民初字112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自印审判员 高 燎审判员 向承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晓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