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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82执恢50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周玉娥与何卫洪、胡雪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玉娥,何卫洪,胡雪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82执恢50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周玉娥。被执行人何卫洪。被执行人胡雪珍。申请执行人周玉娥与被执行人何卫洪、胡雪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杭建梅商初字第99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0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胡雪珍去向不明。本院另案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何卫洪、胡雪珍所有的位于建德市新安江街道严州大道金马中心1幢1-44室的房地产,拍卖所得款人民币730000元,扣除优先债权、诉讼费、执行费外,申请执行人经参与分配受偿人民币93790.98元。本院依法扣留被执行人何卫洪收入人民币100000元,申请执行人经参与分配受偿人民币15653元。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何卫洪、胡雪珍所有的已设定抵押的位于建德市杨村桥镇商贸街41-43A房地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不要求处置该房地产。经查询两被执行人所有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股权等财产信息,均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对两被执行人采取公布债务人不履行义务信息、在征信系统记录、限制高消费、向公安机关送达了不批准出境人员通报备案通知书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胡雪珍采取悬赏执行的措施。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182执恢508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鲁军人民陪审员  余丽人民陪审员  洪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方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