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20刑初16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姚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20刑初1655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姚某某,男,197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苏州市。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诉刑诉[2016]16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7月至11月,被告人姚某某在经营上海恒亿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亿公司)期间,为牟取非法利益,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让他人为其虚开上海诗轩商贸有限公司、上海赐强实业有限公司、上海碧松商贸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共27份,价税合计人民币XXXXXXX.4元,其中税款人民币391948.43元,均由恒亿公司申报抵扣。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关系人林赐英的供述,上海市宝山区国家税务局抵扣证明,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增值税申报信息,户籍资料,公安机关制作并出具的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以支付开票费等方式,让他人为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姚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本案税款损失已补交,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监督管理,确保国家税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姚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被告人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曹国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巾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