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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22行审213号

叶县国土资源局、张圪塔村委会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所属地区
叶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叶县国土资源局,张圪塔村委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0422行审213号

申请执行人:叶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何宏伟,局长。被

申请执行人:张圪塔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张克松,村主任。申请执行人叶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6年2月4日作出的叶国土资罚(2016)第113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叶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叶国土资罚(2016)第113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该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本院认为,叶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叶国土资罚(2016)第113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征收拆迁案件中进一步严格规范司法行为积极推进“裁执分离”的通知》精神,此类案件涉及拆除部分应由国土部门组织拆除。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征收拆迁案件中进一步严格规范司法行为积极推进“裁执分离”的通知》精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叶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叶国土资罚(2016)第113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第一项由叶县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翠平

审判员  王国平

审判员  杨希鸽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小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