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1民初108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赵祥贵与李成建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祥贵,李成建,南通化学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1民初10815号原告:赵祥贵。被告:李成建。第三人:南通化学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唐闸南市街103号。法定代表人:徐明泉。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祥贵与被告李成建、第三人南通化学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祥贵于2016年10月27日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赵祥贵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祥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431元,由原告赵祥贵担。审判员 戴卫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星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