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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1民初108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赵祥贵与李成建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祥贵,李成建,南通化学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1民初10815号原告:赵祥贵。被告:李成建。第三人:南通化学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唐闸南市街103号。法定代表人:徐明泉。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祥贵与被告李成建、第三人南通化学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祥贵于2016年10月27日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赵祥贵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祥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431元,由原告赵祥贵担。审判员  戴卫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星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