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706民初61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3-26

案件名称

李建林与吴殿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林,吴殿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706民初6121号原告:李建林(曾用名李建宁),女,1963年3月1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开发区。被告:吴殿芮,女,1978年4月5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原告李建林与被告吴殿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建林,被告吴殿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建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2、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5年1月8日,被告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被告向本人出具借条:今借李建宁现金拾万元(100000),用于公司资金周转,于2015年4月9日之前还清,嗣后,原告将10万元现金交付给被告,被告收到钱后,在约定的还款期限内没有归还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被告吴殿芮辩称,2015年以高利息集资的方式,月息4分,收到原告8.8万元的现金,打10万元的借条,去年两次偿还共24000元,半年利息,现尚欠原告本金6.2万元。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15年1月8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李建宁现金拾万元整(¥100000),用于公司资金周转,订于2015年4月9日之前还清。被告吴殿芮在借条上签名。同日,原告向被告履行出借款项88000元,原、被告均予认可。借款后,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未果,引起诉讼。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原告提供证据有借条、银行交易明细清单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被告吴殿芮未及时还款,原告要求其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成立,应依法予以支持。但应以原告实际向被告出借金额88000元计算本金。被告以两次偿还原告24000元,尚欠原告本金6.2万元等为辩解理由,未向本院提供相关证据,且原告也不予认可,该辩解理由,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吴殿芮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李建林支付借款本金88000元及利息(从2016年8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息6%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吴殿芮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收款人: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告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判员  张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燕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