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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7民初194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刘杰与缪永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杰,缪永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7民初19449号原告:刘杰,男,汉族,1973年7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缪永红,女,汉族,1968年8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阆中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杰与被告缪永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缪永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杰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刘杰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谢何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