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11民初13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张某与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11民初1308号原告张某,女,汉族,1967年10月20日出生,住栾城区。被告董某,男,汉族,1963年4月12日出生,住栾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董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张某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董会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石利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