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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11民初13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张某与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11民初1308号原告张某,女,汉族,1967年10月20日出生,住栾城区。被告董某,男,汉族,1963年4月12日出生,住栾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董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张某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董会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石利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