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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民初206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杨亚荣与深圳市迈鑫投资有限公司,陈少伟,叶文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亚荣,深圳市万鑫投资有限公司,叶文鹏,陈少伟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20643号原告杨亚荣,男,汉族,1957年8月2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吴川市。委托代理人郑锦川,广东旭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万鑫投资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叶文鹏。被告叶文鹏,男,汉族,1976年11月2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汕尾市陆河县。被告陈少伟,男,汉族,1969年6月2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普宁市。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亚荣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6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承担。上述费用原告已预交,原告多预交的40792元本院予以退回。审 判 长 范    藜人民陪审员 郭  映  舜人民陪审员 朱  纯  禄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冰书 记 员 银海莹(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