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821执8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麦海强刑事罚金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冈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麦海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821执810号被执行人麦海强,男,1965年10月10日出生,清新区人,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本院在执行麦海强刑事罚金一案中,经查询银行、不动产登记中心、交通大队车辆管理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及到其村委调查后,均无发现被执行人麦海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长朱光招审判员 范春晖审判员 蒋恩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邦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