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29执2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执行人武某1、武某某、卢某某、李某某与王某某、武某2、张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某1,武某某,卢某某,李某某,王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9执223号申请执行人武某1,男,汉族,大专文化,旬邑县职田镇,住该村,村民。申请执行人武某某,女,汉族,旬邑县职田镇,学龄前儿童。系武某1之女。申请执行人卢某某,女,汉族,住旬邑县城关镇西大街,居民,系武某1岳母。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住址同上,居民。系武某1岳父。被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住旬邑县太村镇,村民。系武某1姑父。被执行武某2,女,汉族,住址职业同上。系武某1姑母。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住旬邑县湫坡头镇,村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某1、武某某、卢某某、李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武某2、张某某(2016)陕0429执223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2016)陕0429民初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履行部分协议,现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案件款,该案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2016)陕0429执22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 军审 判 员 赵 剑代理审判员 张花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程胜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