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1民申1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绕云娘与卢瑞娟其他权属、侵权纠纷2016民申122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绕云娘,卢瑞娟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申122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绕云娘,女,1926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香港九龙深水埗元洲街**号*楼G。委托代理人:吕秀华,住广州市荔湾区。委托代理人:罗晓云,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卢瑞娟,住广州市荔湾区。再审申请人绕云娘因与被申请人卢瑞娟房屋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08)荔法民三初字第1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绕云娘申请再审称:原一审法院仅凭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下称广州市房管局)的一纸复函(穗国房协查复字【2008】第22号),而无视该复函与再审申请人提交的众多证据的矛盾点,就直接否定了再审申请人证据的证明力,属于认定事实错误,从而判决错误。一、原一审判决的逻辑为:因为争议墙体被广州市房管局认定为原宝源正街l3号的自墙:因此就不属于原宝源正街15号的权利范围,故再审申请人无权主张权利。那么只要再审申请人能证明广州市房管局的认定错误,就可以打破一审判决的逻辑。结合再审申请人的原有证据和新发现的证据,再审申请人足以证明广州市房管局的结论是错误的,足以证明争议墙体为众墙。1、再审申请人在2015年10月26日从广州市房管局档案馆复印出来的原宝源正街15号的房屋买卖契约中明确书写“左至十七號眾墙右至十三號眾墙”,该契约上加盖有广州市政府印章,可见该信息已得到广州市政府的确认,也就是说争议墙体为众墙。而且该材料为广州市房管局档案馆保存,广州市房管局在向一审法院回函时表示查阅了档案并现场查看,但这么明确的档案记录却被广州市房管局视而不见。2、根据再审申请人在一审中就已提交的《房屋安全鉴定书》内容,其中有多处已经明明白白确认争议墙体为共墙。3、《房屋安全鉴定书》第2页第1段确认原宝源正街13、15号之间的墙体厚度为340mm。而2007年2月16日广州市叶进房地产测绘服务有限公司为宝源正街13号出具的《房屋面积测量成果报告书》中的《房屋情况总表》中,显示其西墙为18cm,为自墙。也就是说该房屋面积测量成果报告将争议墙体中的一部分视为13号的自墙计算入13号的房屋面积之内,该墙体的其他部分不属于13号所有,而对于不可分割的一堵墙来说,该墙体必然是属于13号与15号的“共墙”。同时,根据广州市房地产测绘所2009年8月17日对宝源正街15号出具的《房屋面积测量成果报告书》中,对房屋东、西墙均定性为“共墙”,宽度为24cm,该测量结果是由于当时原15、17号房屋已经退缩重建、13号房屋也已经成了既成事实,原墙体厚度无法再精确测量,因此对墙体厚度作出了一个估算,但“共墙”的性质是不容否认的。4、1991年,宝源正街15号房屋重建时的规划红线包括了争议墙体的一部分,更是说明争议墙体并非13号的自墙。这也和《房屋安全鉴定书》中退缩距离的计算方式吻合。5、与本案相关系列诉讼中的(2009)荔法行初字第32号《行政裁决书》中,在“经审理查明”一段中,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也已经认定“原告等人对原广州市荔湾区宝源路正街15号及17号房屋进行改建并按规定退缩,改建后的广州市荔湾区宝源路宝源正街15号房与广州市荔湾区宝源路宝源正街13号房屋的共墙分离,其房产证的面积没有包括共墙的面积”,也就是说,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已经对争议墙体属于共墙有了认定了。以上新、旧证据说明,从始至终,争议墙体的一部分属于原宝源正街15号所有,争议墙体为原宝源正街13号、15号共同使用的“众墙”。二、在确认了争议墙体为“众墙”之后,确认了被保留下来的争议墙体是占据了宝源正街15号部分规划用地之后,宝源正街13号业主将新墙建在了宝源正街15号的用地上,侵犯了再审申请人的权益。根据1991年宝源正街15号的规划审批图纸可以看出,该红线范围包括了争议墙体的一半占地范围,虽然要求退缩重建,但退缩出来的部分仍应属于原业主共有。由于原有墙体为15号与13号的共墙,因此得以保留,历史的原因导致15号业主共用面积被占,属于可接受的理由,但是13号业主在擅自重建时,拆除了原有共墙,却继续占用该部分土地,还在这部分土地上砌起了高墙,视为己有,就构成了对15号全体业主共有范围的非法侵占。三、被申请人对包括再审申请人在内的业主共有部分构成侵占,再审申请人就有权要求被申请人停止侵权、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根据民法通则及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被申请人非法侵占了属于宝源正街15号业主共有的用地,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的责任。综上,再审申请人因获得了新的证据,一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错误,现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条、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并支持再审申请人原审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2008)荔法民三初字第136号民事判决于2010年4月6日发生法律效力,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时未结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当事人对2013年1月1日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审查确定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期间,但该期间在2013年6月30日尚未届满的,截止到2013年6月30日”和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二年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之规定,再审申请人于2016年4月6日申请再审,已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对其的再审申请,本院不予支持。综上,绕云娘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其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绕云娘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梁燕梅审判员  徐俏伶审判员  王泳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董 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