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鸠执字第00083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刘其明、庞自敏与施金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其明,庞自敏,施金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鸠执字第00083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刘其明,男,196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清水街道。被执行人庞自敏,男,1956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清水街道。被执行人施金相,男,1955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县湾址镇。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鸠民一初字第0174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2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施金相银行存款39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川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晨第2页共2页第1页共1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