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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11民初62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何泽宽与无锡红旗除尘设备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泽宽,无锡红旗除尘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11民初6299号原告:何泽宽。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暖,江苏云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无锡红旗除尘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华庄街道桑南村。法定代表人:许祖根。原告何泽宽诉被告无锡红旗除尘设备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原告何泽宽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原告何泽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泽宽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何泽宽负担。审判员  吴子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燕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