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执字第006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蚌埠市宇通运输有限公司与胡维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蚌埠市宇通运输有限公司,胡维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00629号申请执行人蚌埠市宇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被执行人胡维民,男,1980年4月6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蚌埠市宇通运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胡维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调查未发现胡维民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传清审 判 员 李 勇代理审判员 孙冬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陶 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