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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211执6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211执651号王海林、梁国才、许志刚开封市金明区杏花营镇邢村村民委员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豫0211民初166号,已向被执行人开封市金明区杏花营镇邢村村民委员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开封市金明区杏花营镇邢村村民委员会,但被执行人开封市金明区杏花营镇邢村村民委员会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开封市金明区杏花营镇邢村村民委员会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郝振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 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