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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1民初69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2-16

案件名称

原告王玉森诉被告倪志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森,倪志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1民初6902号原告:王玉森,男,汉族,现住图们市月宫街十一委一组。被告:倪志伟,男,汉族,现住河南街金洲假日酒店后院。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森诉被告倪志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玉森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玉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玉森负担。助理审判员  金龙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