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6刑更41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朱育明减刑假释决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朱育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6)粤06刑更4165号罪犯朱育明,男,1963年4月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茂名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高明监狱服刑。家庭住址:广东省茂名市。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4���作出(2012)湛中法刑二初字第5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育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8月1日作出(2012)粤高法刑二终字第159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朱育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9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高明监狱因罪犯朱育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9月30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朱育明在服刑考核期间,获得嘉奖3次;2016年4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没收个人财产200万元已执行。以上事实有罪��假释呈批表、假释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朱育明伙同他人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财物人民币150万元及钩机一台,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犯罪情节较为严重,社会危害性较大,检察机关亦建议对朱育明不予假释。综合朱育明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对朱育明不予假释。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对罪犯朱育明不予假释。将(2016)粤高监刑执字第4907号假释建议书及案卷材料退回广东省高明监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