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06执255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连智胜、吴中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连智胜,吴中燕,厦门骅鹭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6执255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连智胜,男,1985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湖里区,被执行人:吴中燕,女,1980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海沧区,被执行人:厦门骅鹭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新景中心3#地块1号楼5层A602单元。法定代表人:吴中莲。本院在执行连智胜与吴中燕、厦门骅鹭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吴中燕名下的址于海沧区嵩屿南二里××号××室、海沧区嵩屿北二里××号、思明区嘉禾路××号××室、海西中心一期SOHO1#楼××梯××层××单元,厦门世茂海峡大厦A座××层SOHO办公××单元的房产,暂无法处置。轮候查封厦门晔鹭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名下的闽D×××××号车辆及吴中燕名下的闽D×××××号车辆,未实际扣到车,暂无法处置。经过对吴中燕、厦门骅鹭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调查,未发现吴中燕、厦门骅鹭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连智胜对以上财产调查情况予以签字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连智胜的债权为2900000元及利息,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欧 海审 判 员 江向洋代理审判员 曾莉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黄惠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