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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702民初34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阳江市江城区冠皇装修材料中心与林显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江市江城区冠皇装修材料中心,林显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

全文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702民初3418号原告:阳江市江城区冠皇装修材料中心,住所地:阳江市江城区石湾北路华苑花园第*幢*号铺。经营者:谭善荣(又名谭国荣),男,1954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阳江市江城区。委托代理人:谭永雄,广东宏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志豪,广东宏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显明,男,1975年6月5日生,汉族,住阳江市江城区。原告阳江市江��区冠皇装修材料中心(以下简称冠皇材料中心)与被告林显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冠皇材料中心的委托代理人吴志豪、被告林显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冠皇材料中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贷款29861.95元及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至付清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是从事装修材料销售的商人,被告多次向原告购买装修材料,2015年11月2日,被告在原告处购买了一批货物,合计价值3740元;2015年11月18日,被告在原告处购买了一批货物,合计价值13608.8元;2016年1月31日,被告在原告处购买了一批货物,价值11684.15元;当天,被告又在原告处购买了3次货物,分别为124元、280元和425��。以上货物合计价款29861.95元。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拒不偿还,为此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被告林显明辩称:被告向原告购买装修材料欠款属实,但并非全额欠款,也不是拒不支付货款。被告向原告购买装修材料并没有承诺支付货款的时间,被告购买装修材料后为客户装修,客户拖欠被告大量工程款,且被告部分装修工程仍在进行中,工程款未能及时收回,暂时未能支付原告材料款。另外,被告向原告购买材料时支付了定金1000元,后来又支付了材料款2000元。被告要待客户的装修工程完工后才能结清欠原告的材料款,为此,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查明:阳江市江城区冠皇装修材料中心是谭善荣个人经营的个体户,经营场所为阳江市江城区石湾北路华苑花园第1幢6号铺,经营范围为销售装修材料、五金制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2015年11月2日至2016年1月31日期间,被告林显明向原告购买了装修材料,累计货款共29861.95元。有被告或被告工人签名确认的《冠皇装修材销售单》为据,被告对上述货款予以确认。但被告称购买材料时支付了定金1000元,2016年5月支付了货款2000元给原告。原告对被告支付的定金1000元及货款2000元表示确认,但其称2016年5月支付的2000元属于拖欠货款的利息。以上事实有《冠皇装修材料销售单》以及双方陈述为据。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购买装修材料,累计价值29861.95元,被告向原告支付了3000元,双方对此事实没有争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称被告于2016年5月份支付的2000元属于双方约定拖欠货款的利息,但被告不予确认,且《冠皇装修材料销售单》并没有约定拖欠货款的利息,原告又没有其他证据证实该2000元属于货款利息,本院对原告主张2016年5月份被告支付的2000元属于货款利息不予以确认,应认定为被告向原告支付的货款。被告实欠原告货款为26861.95元。虽然双方没有约定具体的支付货款的时间,根据交易习惯,被告应在合理时间内向原告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但被告购买材料后,拖欠原告货款至今已达九个月,在原告催促其支付后仍未支付,已构成违约。现原告请求被告支付拖欠的货款26861.95元,并从起诉之日起至付清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对其超额请求部分应予驳回。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林显明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欠的货款26861.95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付清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给原告阳江市江城区冠皇装修材料中心;驳回原告阳江市江城区冠皇装修材料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73元,由被告林显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凌远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叶川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