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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02执6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鲍瑶瑶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榆林中宇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鲍瑶瑶,榆林中宇能源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02执687号申请执行人鲍瑶瑶,男,汉族,1984年5月21日出生,陕西省绥德县人,个体工商户,现住延安市宝塔区高峁湾建材市场对面。公民身份号码:6127271984********。被执行人榆林中宇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榆林市开发区巨丰小区**号楼*单元***室。组织机构代码:08813605-9。法定代表人高周子,系该公司经理。鲍瑶瑶申请执行榆林中宇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5)宝民初字第035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6年5月5日本院予以立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榆林中宇能源工程有限公司的办公场所已人去楼空并且法定代表人也下落不明,致使该案执行通知书无法送达。经本院电话多次传唤,被执行人榆林中宇能源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拒不到庭,也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10月27日将被执行人榆林中宇能源工程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高周子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过三查,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2016年10月27日本院与申请执行人谈话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该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6年10月27日,权利人鲍瑶瑶对被执行人榆林中宇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享有债权227399.16元及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2015年元月1日起付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376元,执行费3310元未得到清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6)宝民执字第035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本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成龙审判员  贾虎平审判员  王 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党秀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