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27民初9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2-20
案件名称
邱留军、王景志等与杜修刚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留军,王景志,杜修刚,赵军强,郑龙旭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7民初913号原告:邱留军,男,1963年3月27日生,汉族,住邢台市桥西区。原告:王景志,男,1962年7月8日出生,汉族,邢台市桥东区人。被告:杜修刚,男,197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任县骆庄乡程寨村人。被告:赵军强,男,196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南和县城关镇西内村人。被告:郑龙旭,男,1961年1月11日出生,邯郸市复兴区陶一工人村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邱留军、王景志与被告杜修刚、赵军强、郑龙旭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邱留军、王景志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准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留军、王景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韩英雪代理审判员 刘妙茹代理审判员 李立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