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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25执67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杨兴和与杨庭均、吴春芬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兴和,杨庭均,吴春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25执676号之一申请人杨兴和,男,汉族,生于1954年2月2日,住四川省西充县。被执行人杨庭均,男,汉族,生于1964年7月19日,住四川省西充县。被执行人吴春芬,女,汉族,生于1965年5月20日,住四川省西充县。申请人杨兴和与被执行人杨庭均、吴春芬健康权纠纷一案,(2016)川1325民初第480号民事判决书已产生法律效力,经执行,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1325民初第48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即产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 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蒋清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