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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5执19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85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富银融资租赁(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于都长征医院,柯明开,欧阳佳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5执1916号申请执行人富银融资租赁(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法定代表人庄巍。被执行人于都长征医院,住所地江西省于都县。法定代表人柯明开。被执行人柯明开,身份证住址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被执行人欧阳佳佳,身份证住址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申请执行人富银融资租赁(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于都长征医院、柯明开、欧阳佳佳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305民初2678号��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2015年9月至2016年3月的租金及违约金合计234634.47元、支付剩余的租金673354.24元及案件受理费3509元,本院依法受理。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于都长征医院、柯明开、欧阳佳佳发出执行令,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信息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等单位查证,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进行了全国财产查询后,本院依法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于都长征医院某银行账号20×××60。本院将前述查证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实际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已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本案目前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粤0305执191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羊大雄审 判 员  严俊涛代理审判员  魏锦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詹纪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