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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72刑初19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陈桂华陈某华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桂华陈某华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2072刑初1935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桂华陈某华,男,1985年1月4日出生于广东省郁南县,汉族,初中文化,中山市横栏镇雅庭灯饰厂司机,户籍所在地郁南县)。因本案于2016年7月1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二区刑诉(2016)18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桂华陈某华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曾泓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桂华陈某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7日18时许,被告人陈桂华陈某华驾驶粤T×××××号轻型厢式货车在中山市横栏镇胜腾XX物流园内由货运部门口前行至郑州3卡对开左转弯时,碰撞行人李某3李某庆而肇事,事故造成李某3李某庆受伤及车辆损坏的后果。肇事后,被告人陈桂华陈某华打电话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处理。李某3李某庆(男,53周岁)在治疗期间转院途中死亡。经鉴定,被害人李某3李某庆符合外伤性颅脑损伤死亡。经认定,被告人陈桂华陈某华在单位院内驾驶机动车不避让行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害人李某3李某庆近亲属已获得赔偿人民币390160元并对被告人陈桂华陈某华予以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桂华陈某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也无异议,并有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横栏大队出具的抓获经过及情况说明、扣押清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广东岐江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广西陆川县公安局出具的《尸表检验报告》、医疗诊断证明、驾驶证及行驶证信息查询资料、《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付款凭证、协议及谅解书、视频监控录像及截图、证人黄某2黄某峯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李某2李某林、许某2许某垣的证言、被告人陈桂华陈某华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桂华陈某华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1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陈桂华陈某华有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被害人近亲属获得赔偿并对被告人陈桂华陈某华予以谅解,可对被告人陈桂华陈某华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桂华陈某华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陈桂华陈某华的悔罪表现,其符合法律规定适用缓刑的条件,本院决定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桂华陈某华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戴洁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梁慧贤黄雪仪第1页共3页 关注公众号“”